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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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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4號 上 訴 人 陳麗筠 被 上訴人 品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旻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100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6,3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