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4號
上 訴 人 陳麗筠
被
上訴人 品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旻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
二審
裁判費。
經查,依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100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6,350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