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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5號 原   告 鄭惠文       羅寅綺       羅旋維 被   告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13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