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被   告 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99 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且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