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尤瑞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大
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9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於110年11月26日傳真民事減縮
上訴聲明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