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秋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昭、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尾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 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壹萬
伍仟叁佰陸拾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9,6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 萬5,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