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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秋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昭、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尾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 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壹萬 伍仟叁佰陸拾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9,6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 萬5,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