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 告 富舋有限公司
被 告 昇益工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模具,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本院
言詞辯論筆錄
可憑(見本院卷第498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並表明不願繳納,此有本院電話紀錄
可稽(見本院卷第503頁),依
前揭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