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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      告  富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辰皓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昇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芳成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模具,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49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並表明不願繳納,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503頁),依前揭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
編號
模具名稱
1
1194中管轉軸鋁件  鍛造模
2
1458電池座膠合鋁件 鍛造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