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19號
聲 請 人 許惠芳
原 告 駿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水生
訴訟 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蕙姿
被 告 王榮裕
王譽蓉
王淑芳
王德成
兼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王如玉
被 告 王靖程
法定 代理人 徐志蓮
兼訴訟代理人 王慶能
被 告 王國樑
王正元
王振榮
王清照
王清信
王榮宗
王德榮
王如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原告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
訴訟繫屬後,原告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0分之77,下稱
系
爭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現為系爭土地
之單獨所有人,故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
惟未獲被告同意,
爰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二、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繫屬後,系爭土地業於民
國109年12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有
土地登記謄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48頁),聲請人聲請
代原告承當訴訟,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第150頁),僅未
獲被告同意,是聲請人
上開聲請,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