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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59號 上 訴 人 凱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璇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