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59號
上 訴 人 凱盛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福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孟璇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