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文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