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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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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永農整合展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成生命禮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