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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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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0號                                            上 訴 人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3,28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