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0號
上 訴 人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子德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二、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3,28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