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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91號 上 訴 人 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灝 被 上訴人 大豐金實業社即洪聖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72萬1,517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 萬1,89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