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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99號 上 訴 人 張凱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7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