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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12號 原   告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被   告 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春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187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6,66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