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12號
原 告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德強
被 告 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春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187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6,66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