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基洲
訴 訟
代 理 人 吳啟瑞
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庭瑄 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被 告 賴苑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博芮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刑
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
兩造
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
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0年9月1
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
,復經兩造當庭聲明
捨棄抗告。
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