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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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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基洲 訴 訟 代 理 人 吳啟瑞 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庭瑄 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被     告 賴苑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刑 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 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 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0年9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 ,復經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