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基洲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博成
賴苑菁
共 同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被告陳博成涉犯背信罪嫌,牽涉本訴訟之
裁判,而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
經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