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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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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基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博成 
            賴苑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博成涉犯背信罪嫌,牽涉本訴訟之裁判,而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