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被 告 昶德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懿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410,2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1,14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