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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被   告 昶德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懿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410,2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1,14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