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昶德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懿珊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
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6 月1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10 年6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
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