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287號
原 告 柯政弘
被 告 柯俊傑
陳正宗
白陳螺花
陳榮文即陳正直之承受訴訟人
陳榮慶即陳正直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英即陳正直之承受訴訟人
吳陳如蘭
陳櫻梅
陳正順
陳如麗
陳明宏
陳秉杉
陳芷柔
陳奕傑
李美玲
柯弘寓
柯坤樑
莊柯美暖
柯坤田
柯美娟
柯美慧
柯俊介
李柯玉枝
柯玉嬌
陳淑娥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黃陳淑燕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居新竹縣○○市○○○路000號00樓之0(指定送達)
陳淑凰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號
陳詩文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裕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陳昕琳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陳聿安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銘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豪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陳巧怡即陳卓善之承受訴訟人
黃馨慧
黃詠彬
黃詠忠
黃淦
柯明元
柯明宗
柯賜聰
柯賜村
陳謝梅珍
黃一雄
黃子賢
黃淑芬
黃淑琍
黃培如
黃世峯
黃子鋐
黃淑雯
洪子玲
洪嘉駿
黃麗雪
黃秀雲
楊瑞東
楊瑞權
楊秀鳳
楊秀敏
楊秀惠
楊秀玲
李若瑾
李若瑜
李碧枝
李碧悦
李淑如
李淑瑛
郭華俐
磯村德洋
浦上勇太
浦上由香
浦上範子
蘇平元即柯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蘇志強即柯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蘇秋華即柯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蘇惠鈺即柯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柯秀桂
柯秀玲
柯憶如 住○○市○○區○○○路000號3樓 柯憶雯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柯世哲
徐世偉
柯生全
洪清泉
洪清標
洪金水
洪水聰
吳柯寶蓮
簡柯西
柯聖義
柯委群
柯哲宗
柯麗敏
林瑜敏
林瑜莉
林采媛
林深淵
林博庸
林珮愉
兼上6人共同
被 告 陳林玉梅
施佳慧
施佳佳
施佳宏
施新民
施俊吉
施俊瑋
施克立
施艷秋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施克沛
被 告 施政子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施吉昭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本件應由吳秀珠、陳榮文、陳榮慶、陳美英為陳正直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其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規定即明。復按如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更正前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因該當事人之當事人能力已喪失,縱列該當事人為更正裁定之
相對人,亦無程序繫屬可言,故應逕列
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
繼承人為相對人,不生由該死亡之當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審查意見
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被告陳正直於判決確定前之112年6月18日死亡,繼承人為吳秀珠、陳榮文、陳榮慶、陳美英,有被告陳正直之除戶謄本、繼承人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本院卷四第169至177頁)。茲因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由本院以裁定命吳秀珠、陳榮文、陳榮慶、陳美英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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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記名義人柯清潭已死亡,現由被告蘇平元、蘇志強,蘇秋華、蘇惠鈺、柯秀桂、柯秀玲、柯意如、柯意雯、柯世哲、徐世偉、柯生全、洪清泉、洪清標、洪金水、洪水聰、吳柯寶蓮、簡柯西、柯聖義、柯委群、柯哲宗、柯麗敏 | 登記名義人柯清潭已死亡,現由被告蘇平元、蘇志強,蘇秋華、蘇惠鈺、柯秀桂、柯秀玲、柯憶如、柯憶雯、柯世哲、徐世偉、柯生全、洪清泉、洪清標、洪金水、洪水聰、吳柯寶蓮、簡柯西、柯聖義、柯委群、柯哲宗、柯麗敏 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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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記名義人柯清潭已死亡,現由被告蘇平元、蘇志強,蘇秋華、蘇惠鈺、柯秀桂、柯秀玲、柯意如、柯意雯、柯世哲、徐世偉、柯生全、洪清泉、洪清標、洪金水、洪水聰、吳柯寶蓮、簡柯西、柯聖義、柯委群、柯哲宗、柯麗敏 | 登記名義人柯清潭已死亡,現由被告蘇平元、蘇志強,蘇秋華、蘇惠鈺、柯秀桂、柯秀玲、柯憶如、柯憶雯、柯世哲、徐世偉、柯生全、洪清泉、洪清標、洪金水、洪水聰、吳柯寶蓮、簡柯西、柯聖義、柯委群、柯哲宗、柯麗敏公同共有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