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352號
上 訴 人 康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5,254元,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