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5號
原 告 王敏明
訴訟
代理人 蔡逸軒
律師
被 告 川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蔚賓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
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得抗告(10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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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判決欄位(頁數│ 原判決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及行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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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由欄第四項(第│均無理由,應予准許。│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
│ │4 頁第23、2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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