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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5號 原   告 王敏明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被   告 川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蔚賓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 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得抗告(10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原判決欄位(頁數│ 原判決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及行數) │ │ │ ├──┼────────┼──────────┼──────────┤ │ 1 │理由欄第四項(第│均無理由,應予准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4 頁第23、24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