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 告 蒂沅
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堡薇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
被 告 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昱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萬5319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
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法定
代理人洪曜松於
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5月19日死亡,而原
告於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時聲明由洪曜松之
繼承人洪偉昱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49頁),應屬合法,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銷售專業防水建材之公司,所售產品包含
防水膠帶、補土及灌注材料等。被告自109年5月8日起至109
年7月14日止,向原告購買諸多防水建材,買賣價金合計新
臺幣(下同)110萬5319元(買賣
標的物及價金之細目詳見
【附表】,下稱
系爭買賣契約),此有原告開立之三聯式統
一發票9張為憑(下稱系爭9張發票)。被告積欠
上開買賣價
金經原告催討後仍置之不理,
爰依
民法第367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兩造設於同一地址,被告之印鑑使用、報稅等事
項均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堡薇負責,而系爭9張發票已由張
堡薇製作並交由訴外人吳靜宜記帳士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完
畢,可見系爭9張發票業經清償完畢。若系爭9張發票
所載之
貨款
債權為真正且尚未清償,張堡薇如何可能按月製作發票
並交由吳靜宜記帳士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而為有利於被告之
作為(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抵扣銷項稅額)?其次,被告於10
9年8月13日有匯款40萬6823元至原告帳戶,
復於109年9月16
日匯款14萬9109元清償對原告之貨款債務,原告亦不否認上
開款項有進原告帳戶,僅主張上開款項並
非清償系爭買賣契
約之貨款。然依民法第321條、第322條之規定,被告分別清
償40萬6823元、14萬9109元,應抵充系爭買賣契約之價金債
務。再者,系爭買賣契約中之部分買賣標的物,為被告
承攬
訴外人新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薇公司)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萊特薇庭」飯店之工程,請原告提供之
物料,該部分貨物之貨款係由新薇公司逕向原告支付,故新
薇公司
乃自109年5月18日起至109年7月20日止,陸續匯款共
計52萬1830元予原告。以上被告合計清償107萬7762元,而
該金額與系爭買賣契約價金110萬5319元之差額2萬7557元,
應視為
免除。此外,張堡薇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64號確
認股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中曾於
起訴狀陳稱被告乃其
為提高得標機率所創設之公司等語,因此兩造之合作模式為
以原告、被告、訴外人家得恩防火工程行3家公司名義參與
工程投標,以提高得標機率,但無論最終由何家公司得標,
皆由被告負責實際施作,原告僅為材料供應商。準此,原告
、被告、家得恩防火工程行3家公司參與新薇公司之工程投
標後雖由原告得標,但實際施作者為被告,依上開合作模式
,新薇公司給付之工程款應歸屬被告,
嗣後再由兩造結算應
給付原告之材料供應費及陪標利潤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其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350
頁):
【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9年5月至7月間,就系爭9張發票(司促卷第43─
49頁)所載之貨物及貨款,有成立貨物買賣契約(系爭買
賣契約),買賣貨款合計110萬5319元。
(二)原告有以系爭9張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為
營
業稅申報(見本院卷第225─227頁)。
(三)新薇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8日、109年6月18日、109
年7月20日共匯款52萬1830元給原告(見本院卷第247頁)
。
(四)被告於109年10月12日民事
支付命令異議狀檢附之證據資
料
可證明下列事實(見本院卷第13頁):
1、被告於109年8月13日匯款43萬1437元至原告之金融帳戶,
交易憑證上之備註欄記載「中租貸款解除」。
2、被告於109年8月13日匯款40萬6823元至原告之金融帳戶,
交易憑證上之備註欄記載「7月份貨款」。
3、被告於109年9月16日匯款14萬9109元至戶名為「葉進雄」
之金融帳戶,匯款申請書之備註欄記載「蒂沅臻款」。
4、以上第2、3筆匯款金額合計55萬5932元。
(五)原告於109年10月23日開立發票1張,載明買受人為被告、
品名為材料款及工資、金額共40萬6823元(見本院卷第39
頁),並持之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報營業稅(
但被告爭執該債權之真正)。
(六)本院卷第45頁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張堡薇與訴外人呂柏瑩之
LINE對話紀錄。
【爭執事項】
(一)被告援用民法第321條、第322條第1款規定,抗辯系爭買
賣契約之貨款110萬5319元已清償完畢,有無理由?
(二)原告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10萬5319元
本息,有無理由?
四、得
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援用民法第321條、第322條第1款規定,抗辯系爭買
賣契約之貨款110萬5319元已清償完畢,有無理由?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
債務人不否認債
務存在,僅抗辯該債務業經清償完畢者,應就清償之事實
負
舉證責任。本件被告不爭執兩造於109年5月至7月間,
就系爭9張發票所載之貨物及貨款有成立系爭買賣契約,
買賣貨款合計110萬5319元(見不爭執事項(一)),僅
抗辯該買賣價金110萬5319元業經清償完畢,則按一般舉
證責任分配法則,此情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2、本件兩造固不爭執被告曾於109年8月13日匯款40萬6823元
至原告之金融帳戶,交易憑證上之備註欄記載「7月份貨
款」之事實(見不爭執事項(四)),
惟被告據此辯稱上
開匯款係清償系爭買賣契約之貨款乙節,則為原告所否認
。
經查,該109年8月13日匯款40萬6823元之交易憑證備註
欄記載「7月份貨款」僅為被告之片面註記,被告係於匯
款當時或臨訟始為該項註記,尚屬不明,要難僅憑該項註
記即推認被告該次匯款之目的係在清償系爭買賣契約之貨
款。況被告
自承兩造間有長期之合作往來,兩造間之買賣
交易應不僅限於系爭買賣契約,而
參諸被告上開匯款金額
40萬6823元與系爭9張發票所載金額無一相符,反與原告
所提被告另外積欠貨款之發票所載金額相符(見本院卷第
39─43頁),衡諸一般商業交易習慣,應認上開匯款係支
付該筆金額相符之貨款。則被告辯稱上開匯款係用以清償
系爭買賣契約之貨款,更難以採信。是被告辯稱依民法第
321條、第322條之規定,其所為之匯款應抵充系爭買賣契
約之價金債務
云云,
委無可採。再查,被告復於109年9月
16日匯款14萬9109元至戶名為「葉進雄」之金融帳戶,匯
款申請書之備註欄記載「蒂沅臻款」,亦為兩造不爭執之
事實(見不爭執事項(四)),而被告亦辯稱上開匯款為
清償系爭買賣契約之貨款。然依原告所舉張堡薇與呂柏瑩
之LINE對話紀錄(見不爭執事項(六)),張堡薇向呂柏
瑩表示「呂先生早安:麻煩您轉告洪曜松在109/9/16處理
1:防火漆載走。2:家得恩費用75420元及高壓清洗機費
用73689元(共149109元)」(見本院卷第45頁)。可知
被告於109年9月16日匯款14萬9109元至戶名為「葉進雄」
之金融帳戶,係清償張堡薇於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所提及
之債務,
而非清償系爭買賣契約之價金債務,故被告所辯
洵屬無稽。
3、第查,新薇公司於109年5月18日、109年6月18日、109年7
月20日共匯款52萬1830元給原告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不爭執事項(三))。被告遂執此辯稱系爭買賣契約
中之部分買賣標的物,為被告承攬新薇公司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萊特薇庭」飯店之工程,請原告提
供之物料,該部分貨物之貨款係由新薇公司逕向原告支付
,故新薇公司所為之上開匯款實際上係清償系爭買賣契約
之貨款云云。對此,原告則舉出工程報價單、工程請款單
、發票(見本院卷第255─267頁),主張原告曾承攬新薇
公司內部重整規劃拆除工程,上開匯款為完工後新薇公司
所給付之工程款,與系爭買賣契約之貨款
無涉等語。經本
院函詢新薇公司其於109年5月18日、109年6月18日、109
年7月20日共匯款52萬1830元給原告之原因,該公司函覆
略以:因蒂沅臻有限公司承攬本公司內部重新規劃拆除工
程,本公司於上開日期匯款52萬1830元予蒂沅臻有限公司
。本公司匯款52萬1830元,係因蒂沅臻有限公司承攬本公
司內部重新規劃拆除工程之工程款。內部重新規劃拆除工
程為蒂沅臻有限公司承攬等語(見本院卷第317頁)。由
此可知,原告所為之主張與事實較為相符,被告所辯則
不
足採信。又原告所舉之工程報價單及工程請款單,聯絡人
雖均載為「洪曜松」(見本院卷第255─261頁),然尚不
得僅因洪曜松為當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
遽認該等工程
之
承攬人即為被告。被告另舉出張堡薇於另案之起訴狀
繕
本(見本院卷第291─301頁),辯稱張堡薇於另案陳稱被
告乃其為提高得標機率所創設之公司等語,因此兩造之合
作模式為以原告、被告、家得恩防火工程行3家公司名義
參與工程投標,以提高得標機率,但無論最終由何家公司
得標,皆由被告負責實際施作,原告僅為材料供應商,故
原告、被告、家得恩防火工程行3家公司參與新薇公司之
工程投標後雖由原告得標,但實際施作者為被告,依上開
合作模式,新薇公司給付之工程款應歸屬被告,
嗣後再由
兩造結算應給付原告之材料供應費及陪標利潤云云。
惟查
,張堡薇於另案起訴狀中僅陳明「再由曜承榮公司與原告
獨資之蒂沅臻公司,以及另一家人頭公司,三家一同參與
投標建築物防水、裝修等工程,並提供不同數額之報價,
再由報價最低之曜承榮或蒂沅臻得標,以提高工程得標機
率」(見本院卷第293─295頁),並未表明無論由何家公
司得標,一律均由被告負責實際施作,則本院自難據此認
為原告承攬新薇公司工程之實際施作者為被告,遑論新薇
公司匯款52萬1830元給原告之原因為清償被告依系爭買賣
契約積欠原告之貨款債務。
4、被告復辯稱系爭9張發票已由張堡薇製作並交由吳靜宜記
帳士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完畢,可見系爭9張發票業經清
償完畢,張堡薇掌控被告之印鑑使用、報稅等事項,若系
爭9張發票所載之貨款債權為真正且尚未清償,張堡薇如
何可能按月製作發票並交由吳靜宜記帳士向稅捐機關辦理
申報而為有利於被告之作為(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抵扣銷項
稅額)云云。惟查,貨物出賣人持發票向稅捐機關依法辦
理申報,僅係履行其行政法上之義務,與該發票所載之貨
款是否業經清償完畢,係屬二事,故系爭9張發票縱由張
堡薇製作並交由吳靜宜記帳士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完畢,
亦難逕認被告就系爭9張發票所載之價金債務已清償完畢
。被告所辯之情詞並非一般公認之
經驗法則,自無可採。
5、基上,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辯之款項乃清償系爭買賣契
約之價金債務,則被告辯稱系爭買賣契約之價金債務已清
償完畢云云,委無可採。
(二)原告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10萬5319元
本息,有無理由?
1、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並不爭執兩造於109
年5月至7月間,就系爭9張發票所載之貨物及貨款有成立
系爭買賣契約,買賣貨款合計110萬5319元之事實(見不
爭執事項(一)),而被告所為之清償抗辯經核亦均無可
採,已如前述,是原告依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共110萬5319元,自屬
於法有
據。
2、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價金
請求權,
核屬無確
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
責任。原告茲以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為催告之表示,則被告
應自該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對被
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見司促卷第63頁送達證書)生效
翌日即10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買賣
價金110萬5319元,及自109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
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系爭9張發票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之細目】
┌────┬──────┬─────────┬────┬───┬──────┐
│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
├────┼──────┼─────────┼────┼───┼──────┤
│109.5.8 │AU00000000 │4075防水膠帶5cm │ 10捲│ 600│ 6,000│
├────┼──────┼─────────┼────┼───┼──────┤
│ │ │4075防水膠帶10cm │ 5捲│ 1,200│ 6,000│
├────┼──────┼─────────┼────┼───┼──────┤
│ │ │Sika填縫膠(白色)│ 400支│ 210│ 84,000│
├────┼──────┼─────────┼────┼───┼──────┤
│ │ │氟碳漆 │ 22組│ 4,480│ 98,560│
├────┼──────┼─────────┼────┼───┼──────┤
│ │ │HY-568白色面漆 │ 44桶│ 2,200│ 96,800│
├────┴──────┴─────────┴────┴───┼──────┤
│小計(含稅) │ 305,928│
├────┬──────┬─────────┬────┬───┼──────┤
│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
├────┼──────┼─────────┼────┼───┼──────┤
│109.5.12│AU00000000 │Sika晶透膠 │ 36支│ 300│ 10,800│
├────┼──────┼─────────┼────┼───┼──────┤
│ │ │乳膠漆(百合白) │ 1桶│ 2,000│ 2,000│
├────┼──────┼─────────┼────┼───┼──────┤
│ │ │AUTO填縫膠 │ 20支│ 200│ 4,000│
├────┼──────┼─────────┼────┼───┼──────┤
│ │ │K1-102彈性補土 │ 2桶│ 2,000│ 4,000│
├────┼──────┼─────────┼────┼───┼──────┤
│ │ │EPOXY灌注材 │ 1組│ 4,800│ 4,800│
├────┴──────┴─────────┴────┴───┼──────┤
│小計(含稅) │ 26,880│
├────┬──────┬─────────┬────┬───┼──────┤
│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
├────┼──────┼─────────┼────┼───┼──────┤
│109.6.20│AU00000000 │清洗劑 │ 2桶│ 1,400│ 2,800│
├────┼──────┼─────────┼────┼───┼──────┤
│ │ │C-10止水針 │ 400支│ 7│ 2,800│
├────┼──────┼─────────┼────┼───┼──────┤
│ │ │MC-2133灌注材 │ 5桶│ 4,800│ 24,000│
├────┴──────┴─────────┴────┴───┼──────┤
│小計(含稅) │ 31,080│
├────┬──────┬─────────┬────┬───┼──────┤
│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
├────┼──────┼─────────┼────┼───┼──────┤
│109.6.20│AU00000000 │清洗劑 │ 3桶│ 1,400│ 4,200│
├────┼──────┼─────────┼────┼───┼──────┤
│ │ │4075防水氣密膠帶 │ 20捲│ 1,200│ 24,000│
├────┼──────┼─────────┼────┼───┼──────┤
│ │ │215T無收縮灌漿料 │ 60包│ 350│ 21,000│
├────┼──────┼─────────┼────┼───┼──────┤
│ │ │MC-Color白色 │ 40桶│ 3,500│ 140,000│
├────┼──────┼─────────┼────┼───┼──────┤
│ │ │氟碳漆 │ 33組│ 4,480│ 147,840│
├────┴──────┴─────────┴────┴───┼──────┤
│小計(含稅) │ 353,892│
├────┬──────┬─────────┬────┬───┼──────┤
│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
├────┼──────┼─────────┼────┼───┼──────┤
│109.7.13│PC00000000 │C-10止水針頭 │ 1,800支│ 7│ 12,600│
├────┼──────┼─────────┼────┼───┼──────┤
│ │ │C-16止水針頭 │ 59支│ 25│ 1,475│
├────┼──────┼─────────┼────┼───┼──────┤
│ │ │牛油頭 │ 30個│ 35│ 1,050│
├────┼──────┼─────────┼────┼───┼──────┤
│ │ │D-b止水針頭 │ 500支│ 20│ 10,000│
├────┼──────┼─────────┼────┼───┼──────┤
│ │ │PU發泡劑 │ 2罐│ 150│ 300│
├────┴──────┴─────────┴────┴───┼──────┤
│小計(含稅) │ 26,696│
├────┬──────┬─────────┬────┬───┼──────┤
│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
├────┼──────┼─────────┼────┼───┼──────┤
│109.7.13│CP00000000 │氟碳面漆 │ 22組│ 4,480│ 98,560│
├────┼──────┼─────────┼────┼───┼──────┤
│ │ │Conheal │ 1桶│ 6,000│ 6,000│
├────┼──────┼─────────┼────┼───┼──────┤
│ │ │LCDPS淹灌材 │ 5桶│ 6,000│ 30,000│
├────┼──────┼─────────┼────┼───┼──────┤
│ │ │MC-2133 │ 3桶│ 4,800│ 14,400│
├────┼──────┼─────────┼────┼───┼──────┤
│ │ │One │ 2桶│ 6,000│ 12,000│
├────┴──────┴─────────┴────┴───┼──────┤
│小計(含稅) │ 169,008│
├────┬──────┬─────────┬────┬───┼──────┤
│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
├────┼──────┼─────────┼────┼───┼──────┤
│109.7.13│CP00000000 │Uni │ 1桶│ 1,500│ 1,500│
├────┼──────┼─────────┼────┼───┼──────┤
│ │ │512高壓灌注機 │ 1台│ 8,800│ 8,800│
├────┴──────┴─────────┴────┴───┼──────┤
│小計(含稅) │ 10,815│
├────┬──────┬─────────┬────┬───┼──────┤
│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
├────┼──────┼─────────┼────┼───┼──────┤
│109.7.14│CP00000000 │CA-107 │ 1桶│ 2,500│ 2,500│
├────┼──────┼─────────┼────┼───┼──────┤
│ │ │One │ 9桶│ 6,000│ 54,000│
├────┼──────┼─────────┼────┼───┼──────┤
│ │ │MC-Color(灰) │ 10桶│ 3,500│ 35,000│
├────┼──────┼─────────┼────┼───┼──────┤
│ │ │Uni │ 5桶│ 1,500│ 7,500│
├────┼──────┼─────────┼────┼───┼──────┤
│ │ │Nisiwa L │ 5桶│ 7,000│ 35,000│
├────┴──────┴─────────┴────┴───┼──────┤
│小計(含稅) │ 1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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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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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14│CP00000000 │LCDPS淹灌材 │ 4桶│ 6,000│ 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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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C-2133灌木材 │ 3桶│ 4,800│ 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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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含稅) │ 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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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含稅) │ 1,1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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