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齡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4樓之1
被 告 長億城綠茵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
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90號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議題三「店H-3樓日間社區長照營運由社區電梯進出討論案」之決議無效,經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50,000元,並據上訴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
惟上訴人於第一審進行
期間之110年3月12日追加請求禁止被上訴人不得限制上訴人、上訴人之員工及上訴人因所營業務服務所需搭乘電梯人員,進出使用被上訴人所管理之長億城綠茵區大樓大廳及通道及使用電梯。經本院判決
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亦未繳納裁判費。然本院審諸上訴人均未查報
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所有利益之具體價額,致本院無從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0,000元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實為3,300,000元,據此核算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35元(計算式:33,670-已繳納17,335=16,335),上訴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