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
上 訴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9萬7887元,及自110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7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星期二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