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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弘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經判決確定,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7頁),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黃崧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