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4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蓉
被 告 弘啓科技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複 代理人 劉信賢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
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
上開事件已經判決確定,此有電話紀錄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7頁),
堪認
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
爰依職權
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