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啓科技有限公司(原弘啟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1萬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