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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44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奧騰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即原告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定金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 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 定有明文。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 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本 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5,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