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44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奧騰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書賢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定金事件,反訴原告於
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
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
定有明文。
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
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
本件本
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5,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