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444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國109年11月20日民事
答辯狀繕本送達
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