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44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奧騰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國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109年11月2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