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453號
上 訴 人 政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陳姝詠
上
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53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