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552號
上 訴 人 傑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52號返還木模具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5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