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77號
原 告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苙荃
被 告 安得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有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204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0,697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