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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77號 原   告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苙荃 被   告 安得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有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204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0,697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