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6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港動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群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