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679號
原 告
楊雨軒 同上
共 同
蔡奕平律師
楊福壽
被 告
複 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實理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被告提起反訴,有再開辯論程序
予以審理,使判決一致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