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80號
原 告 許炎坤
被 告 康林國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超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
債權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 萬0,22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