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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工程款債權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80號 原   告 許炎坤 被   告 康林國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債權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 萬0,22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