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24號
原 告 統聯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新龍
被 告 楊進
展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郝宏剛為被告楊進、展曳交通有限公司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
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楊進、展曳交通有限公司所共同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郝宏剛,非律師,其為被告等承保之保險公司理賠專員,經
本院許可為被告楊進、展曳交通有限公司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後,於本院110年1月5日辯護
期日,就詢問其對原告起訴請
求賠償項目及金額意見時,稱以公司未告知本件賠償金額為
何,經再詢問其就原告
起訴狀聲請部分被告願意賠償的項目
及金額為何時,表示會再請保險公司具狀說明,本院並當庭
諭知應於110年1月12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惟迄今
乃未提出
答
辯狀,可見其對
本案並不熟悉,並有延滯訴訟
之虞,無法妥
適維護被告等之權益,浪費
兩造勞力、時間、費用及司法資
源,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