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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58號 原   告 竣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蕙汶 被   告 陳春卿 訴訟代理人 陳秉童       陳秉芳       陳秉三       陳秉煌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具狀 陳報其已於同年1 月24日將系爭占用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地面之水泥結構刨除,原告並於同年月3 日具狀陳明確有 上情,有民事陳報狀可憑,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 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就訴之聲明第2 、3 項有關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倘已能確 定被告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期,請併請具狀陳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