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58號
原 告 竣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蕙汶
被 告 陳春卿
訴訟代理人 陳秉童
陳秉芳
陳秉三
陳秉煌
當事人間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具狀
陳報其已於同年1 月24日將
系爭占用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
將地面之水泥結構刨除,原告並於同年月3 日
具狀陳明確有
上情,有民事
陳報狀可憑,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
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就
訴之聲明第2 、3
項有關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倘已能確
定被告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期,請併請具狀陳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