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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3號 原   告 興隆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潘田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宋永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0 年4 月7 日宣判。玆因   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