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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9號 原   告 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煽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 被   告 達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祐 被   告 樽樺企業行即黃麟喩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孟穎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15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笫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