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9號 反訴原告  達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祐 反訴原告  樽樺企業行即黃麟喩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