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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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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7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78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   告 沁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香羗 被   告 張明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沁峯有限公司(下稱沁峯公司)、蔡香羗、張明森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沁峯公司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以被告蔡香 羗、張明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訂立借據約定書,借款期間自108 年12月3 日起 至109 年12月3 日止,約定利息原告銀行公告月定儲利率 指數加碼年利率1.83% 機動計息(目前為2.62% ),如指標 利率調整時,願比照機動調整,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一次清償,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沁峯公司 自109 年9 月1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並自109 年10月30日起未依約還款,依約定書第5 條約定,被告沁峯 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3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票據交換所 公告拒絕往來戶- 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 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核與原告所主張之 事實相符,又被告沁峯公司、蔡香羗、張明森對於原告上 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故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 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 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 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沁峯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借款後未依約清 償,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蔡香羗、張明森為連 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揆諸前開說明,原 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 人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 利息計 │ 利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算期間 │(年息)│ │ ├──┼─────┼─────┼───┼─────────────┤ │ 1 │464萬元 │自109 年10│2.62% │自109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 │ │ │月3 日起至│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 │ │ │清償日止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 │ │ │ │ │算。 │ ├──┼─────┼─────┼───┼─────────────┤ │ 2 │116萬元 │自109 年10│2.62% │自109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 │ │ │月3 日起至│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 │ │ │清償日止 │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 │ │ │ │ │算。 │ ├──┼─────┼─────┴───┴─────────────┤ │合計│580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