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24號
上  訴  人  高地利工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柯忠男 


上訴 人  徐昭原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號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0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0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