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9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建祥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動產
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