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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48號 上 訴 人 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量 訴訟代理人 柳國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州信立工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96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