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48號
上 訴 人 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國量
訴訟代理人 柳國偉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州信立工業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962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15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