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973號
上 訴 人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一、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睿禹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82,700元,則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8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171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