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974號
上 訴 人 安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志祥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97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1,3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