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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丞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盛技研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