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丞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彥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盛技研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