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丞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彥良
被
上訴人 合盛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閔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
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
上開裁定於109年11月27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證
,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