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丞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良 被上訴人  合盛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定於109年11月27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 ,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