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鄭明華
訴訟
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
被 告 嚴靖潔(原名嚴麗香)
鄭長勝(原名鄭肇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10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間經營邁得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因資金周轉不良,自94年7月起陸續開立支票或以廠商支票
交付原告及以支票到期後換票等方式,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
示金額,共計3,229,480元,各筆借款屆期日如附表
發票日
欄所示。然被告得款後,竟以書信表示無法還款,隨即斷絕
聯絡,
迄今仍未還款。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
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支票21份、
退票理由單10份及書信2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61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
定,視同被告
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
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屆期
後尚有3,229,480元未償還,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
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3,229,48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
兩造就
上開借款未約定
遲延利息利率,則依民法第229
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等規定,被告原應分別
自各期末日即附表發票日欄所示日期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各期應返還本金依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原告僅請
求被告就借款本金全額給付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2月13日(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85、89頁)起至清償日
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本院自應准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
3,229,480元,及自10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八、原告陳明願就本判決所命給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
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
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附表:
┌─┬──────┬─────┬──────┬────────┐
│編│發票金額即現│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
│號│欠本金(單位│ │ │ │
│ │:元) │ │ │ │
├─┼──────┼─────┼──────┼────────┤
│1 │500,000 │AP0000000 │94年7月10日 │嚴麗香 │
├─┼──────┼─────┼──────┼────────┤
│2 │500,000 │AP0000000 │94年7月10日 │嚴麗香 │
├─┼──────┼─────┼──────┼────────┤
│3 │150,000 │AP0000000 │94年7月15日 │嚴麗香 │
├─┼──────┼─────┼──────┼────────┤
│4 │160,000 │FA0000000 │94年9月30日 │嚴麗香 │
├─┼──────┼─────┼──────┼────────┤
│5 │220,600 │CL0000000 │94年7月31日 │第一名體育事業有│
│ │ │ │ │限公司(羅卡素)│
├─┼──────┼─────┼──────┼────────┤
│6 │125,580 │TB0000000 │94年7月31日 │勝千弘企業有限公│
│ │ │ │ │司(熊健宇) │
├─┼──────┼─────┼──────┼────────┤
│7 │80,500 │FA0000000 │94年7月10日 │勝千弘企業有限公│
│ │ │ │ │司(熊健宇) │
├─┼──────┼─────┼──────┼────────┤
│8 │150,800 │PC0000000 │94年7月31日 │楊琇惠 │
├─┼──────┼─────┼──────┼────────┤
│9 │341,250 │FA0000000 │94年7月20日 │力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林宗龍) │
├─┼──────┼─────┼──────┼────────┤
│10│69,500 │AP0000000 │94年9月10日 │嚴麗香 │
├─┼──────┼─────┼──────┼────────┤
│11│50,000 │AP0000000 │94年8月10日 │嚴麗香 │
├─┼──────┼─────┼──────┼────────┤
│12│160,000 │FA0000000 │94年8月31日 │嚴麗香 │
├─┼──────┼─────┼──────┼────────┤
│13│150,000 │FA0000000 │94年10月31日│嚴麗香 │
├─┼──────┼─────┼──────┼────────┤
│14│150,000 │FA0000000 │94年11月30日│嚴麗香 │
├─┼──────┼─────┼──────┼────────┤
│15│130,000 │FA0000000 │94年12月31日│嚴麗香 │
├─┼──────┼─────┼──────┼────────┤
│16│50,000 │FA0000000 │94年9月30日 │力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林宗龍) │
├─┼──────┼─────┼──────┼────────┤
│17│50,000 │FA0000000 │94年10月31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林宗龍) │
├─┼──────┼─────┼──────┼────────┤
│18│50,000 │FA0000000 │94年11月30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林宗龍) │
├─┼──────┼─────┼──────┼────────┤
│19│50,000 │FA0000000 │94年12月31日│力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林宗龍) │
├─┼──────┼─────┼──────┼────────┤
│20│50,000 │FA0000000 │95年1月31日 │力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林宗龍) │
├─┼──────┼─────┼──────┼────────┤
│21│41,250 │FA0000000 │95年2月28日 │力龍企業有限公司│
│ │ │ │ │(林宗龍) │
├─┴──────┴─────┴──────┴────────┤
│本金總額:3,229,4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