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逸承 被   告 盤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靖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 以109年度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59,9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 9年1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 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 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