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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 訴 人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 訴 人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 訴 人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菱 被上訴 人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5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⑴本件上訴 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8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⑵本件上訴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訴利益金額為68,7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 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⑶本件上訴人老 地方國際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132,2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⑷本件上訴人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215, 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